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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唐乐宫文化餐饮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
信息来源:administrator  点击量:3749次   发表日期:2022-07-01

延安唐乐宫文化餐饮有限公司

信息公开管理制度

(暂行)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唐乐宫文化餐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延安唐乐宫)信息公开工作,建立完善公司信息公开体制机制,保障政府、企业、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企业信息, 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要求(陕国资发〔2018〕264 号)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等有关规定,推进延安唐乐宫信息公开工作,全面、及时、准确反映企业的工作情况。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。

第三条  本制度所称信息,是指企业各部门在履行依法合规经营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的信息。

第四条  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的原则。坚持遵循依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和保密原则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、企业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,职能部门应快速反应,妥善应对,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,澄清不实传闻,回应社会关切,正确引导舆论。

 

第二章  组织管理

第五条  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,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,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。

第六条  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,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,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,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。

第七条  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;

(二)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;

(三)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,统一对外发布信息;

(四)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;

(五)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、资料的档案管理。


第三章  信息公开内容

第八条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要求,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“有必公开”的原则,  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企业基本情况:企业名称及简称、网址、法定代表人、股东名称、简介、经营范围、管理架构、注册地址、办公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、电子信箱等;

(二)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层变动情况;

(三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(四)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
(五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(六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示、公开的信息。


第四章  公开方式与流程

第九条 结合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 全面梳理信息公开的拟公开信息性质和要求,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:

(一)公司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;

(二)网站、报刊;

(三)新闻媒体;

(四)新闻发布会。

第十条  信息公开流程

(一)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,同时、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要求,明确各类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职责,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等。

(二)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目录,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载体、公开时间和频次及责任部门等,并给予必要的人力、物力和经费支持,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。

第十一条  企业各部门作为信息产生第一责任单位,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,对本部门形成的信息,按照信息提出、审核、批准的程序,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、逐级把关,确保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可靠性。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时限等,统筹组织开展信息公开。具体流程为:责任部门确定拟公开信息→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至综合办公室→综合办公室审核→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→由综合办公室对外发布。

第十二条  保密审查。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审查,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,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之间的关系,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 以及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 风险评估。要做好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信息产生部门应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应对预案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;对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第十四条  载体建设。要加强企业网站、微博、微信等信息载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定期对网站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技术支撑保障,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

第十五条  宣传引导。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,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的意识。

 

第五章  保障和监督

第十六条  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、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。公司要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,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违反本制度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责令改正,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;

(二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;

(三)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;

(四)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八条 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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